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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不合理之处,是否属于劳动合同?

合同审查,不合理之处,是否属于劳动合同? 服务协议书
    为了以诚信为本,信息真实,服务到位,所言必行,不可反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以下服务协议:
    一)乙方委托甲方提供就业机会,在甲方给乙方落实好相关单位后,乙方要求前往用人单位时,乙方按甲方之规定办理一切手续,即缴纳择业成功服务费,方可前往用人单位。
    二)甲方安排乙方前往用人单位应聘,若因用人单位没有招聘意向,甲方无条件拖回乙方所交择业成功费。
    三)如果招聘单位确有招聘意向,但因乙方本人某种因素而造成不能上岗的,甲方可再次安排,直到上岗为止,但一切费用不退。
    四)甲方开出《推荐函》超过四十八小时,乙方未返回甲方视为服务成功,不予退回择业成功服务费;
    五)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录用乙方,但乙方因各种原因不到岗的,甲方不予退款并终止服务。
    六)乙方如自动放弃工作或在甲方为其所安置的公司、工厂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而离职者,所交费用不退;
    七)乙方通过甲方多次安排均未上岗,虽然连续安排三次以上,但时间不足协议期,如乙方要求终止服务,甲方凭乙方所持票据退回所交择业成功费得50%,择业费不退。
    八)如果乙方虽然终止了服务,但以后还需要甲方继续安排工作的,甲方把乙方安排好后,乙方补齐所退费用。
    九)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各自的责,权、利,信守协议条款,如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双方进行协商解决。
    十)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止。所有解释权归——人力资源服务部。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填写有 有效期至日期 某人力资源服务部 甲方 乙方 电话/*甲方电话*/ 日期)/*未盖章*/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奇谈(广东)
提问时间:2011-03-08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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