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因喝酒与别人发生争吵,后将人打成轻伤。后我朋友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
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因此一般自首有两个构成要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根据上述规定,自动投案首先要满足以下两种条件之一:
第一种是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时;
第二种是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其次,还要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即要有归案的主动性和自动性。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被传唤人,能否认定为自首,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大多认为,公安机关在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案,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接到电话通知后到案的,仍具备归案的主动性和自动性,符合《解释》中规定的自动投案,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