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继父与继女
继父与继女 我与老婆结婚时,她把与精神病前夫所生孩子给了孩子的爷爷抚养,我老婆与前夫离婚时,一次性给了孩子爷爷一笔钱,数目是离婚时,法院判定的,作为孩子的抚养费,由孩子的爷爷监护,孩子的父亲是孩子出生之后发疯的,在孩子上学时我们奥尔有寄钱给孩子用,孩子17岁时就与我们一起生活,已经一起生活5年,孩子5年来都在我们开的饭店上班,我们给她零花钱,花钱让她学开车,已经拿到驾驶证,请问,这算不算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XB3528(福建-厦门)
提问时间:2011-03-06 1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