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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

13年6月因交通事故致双方受伤,我负主责,对方次要责任。我驾驶的是电动车,因超标按机动车处理

13年6月因交通事故致双方受伤,我负主责,对方次要责任。我驾驶的是电动车,因超标按机动车处理 13年6月因交通事故致双方受伤,我负主责,对方次要责任。我驾驶的是电动车,因超标按机动车处理。现法院一审二审都按对方的损失让我全部赔偿,原因是我未购买交强险,交强险应赔的部分要我承担,可电动车在佛山都上不了牌,因此也就无法购买交强险,法院无视该事实依据,不按责任划分赔偿合理吗?像我家所在地广西南宁市,超标电动车可上3至5年临时牌,且有相应交强险推出,如果佛山有像这样的政策,我不按要求上牌购险,让我承担交强险部分我无话可说,可电动车在佛山上不了牌却让我承担交强险应承担的部分,上诉也维持原判我该怎么办才好?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ndl168(广东-佛山)
提问时间:2015-06-03 00:06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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