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筑
要求赔偿是否合理,是否属于正当维权行为
要求赔偿是否合理,是否属于正当维权行为 楼梯天井内暖气阀漏水,经过楼梯处墙体深入住宅地暖地内,造成墙体有大面积的渗水现象和室内地板有不同的浸泡及损坏,地板踢脚线内存水极多。尤以餐厅和客厅地板裂缝、起鼓、变形等现象最为严重(有大量图片可以作证)。漏水现象是在2010年12月初上午发生,本业主即时通知物业,并有相关人员进行处理,但水已渗入,无人告之业主做好防护措施。在此之前业主室内地板无损坏、起鼓、变形等现象。在发现此现象之后多次通知物业及开发商,但没有给以明确答复。后经物业协商,开发商二月下旬答应对地暖、墙体及天井内免费做好防渗工作。但至今没有开工。对地板损坏及铺装等费用不承担责任。
两周以来多次针对地板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无果。互相推卸责任。那究竟是谁之责??(一)《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第四条中第二条规定“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防渗漏5年”。本住宅的墙面没有过保修期。开发商具有维修责任。针对开发商已答应免费做好维修工作。本业主对此表示感谢,但希望能及早解决。
(二)住宅是今年第一年要暖气,虽被告之地暖已过两个采暖期,过维修期。但天井暖气阀所在处是铁门紧锁,并封条封存,业主无钥,。找物业被告之,他们不负责此处,原因和业主一样无钥匙,开发商和换热站没有对这部分的工作进行移交。但此处是属于公共部位。根据《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一条中的第二条中规定:“。。。 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0.5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构成包括物业区域内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就此我们得知:发生此情况系公共部位的共用设施日常维护部不到位,造成了业主的损失。假如本室已过两个采暖期的维护,但相关部门应该承担日常维护之责。
据此,本业主是否有权要求赔偿,是否属于正当维权行为。谢谢。急盼,如打官司能赢否?谢谢。最好能给详答。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clz222(山东-枣庄)
提问时间:2011-03-03 2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