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离婚起诉书这样写可以吗?有那些对于原告不利,或者那些需要修改,请指正。
离婚起诉书这样写可以吗?有那些对于原告不利,或者那些需要修改,请指正。 案由:离婚
诉讼请求:
1.要求与被告离婚;
2.退还原告方彩礼50000元整。
3.分割夫妻共同收受双方礼金约8元,被告方父母给予双方生活所用5万,共计13万,其中65000元归我所有。
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4月经人某婚恋交友网站联系认识,2010年五一劳动节到被告方家庭所在地游玩确定恋爱关系,在2个月的了解后,(这段时间原告在攸县出差,被告方在学校上班,很少见面,沟通仅限于电话和QQ),但感情迅速升温。7月31日原告和其父亲在其被告协商同意下上被告家提亲,并商定了具体结婚细节:
1:由于被告妹妹,初步确定于2011年上半年和其男友结婚的原因,被告父母希望做为姐姐的被告尽快于原告完婚,并选定2010年8月12日结婚登记,2010年9月25日在男方也就是原告方所在地举办婚宴,2010年10月16日在女方也就是被告方所在地举办婚宴。原告考虑自身为大龄青年,在没有进行进一步生活方面的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答应其被告父母要求。
2:原告父亲和被告父母沟通协商原告向被告方支付当地习俗彩礼五万元整。
3:被告父母口头承诺原告彩礼有多少金额,被告方父母将加原告同等数额人民币,并给予被告方,用于原被告双方以后共同生活所用。
4:双方负责各自当地摆酒费用的支出。
于是原被告双方于8月12确定登记结婚,于9月13日向被告母亲以汇款的形式支付了五万元彩礼钱(有汇款单为证),9月25日在原告方所在地办理了婚宴,共收礼金70900元,剔除婚宴支出和婚庆公司等开销,余下约33400,其中5000改口费被被告方拿走,剩下的28400,分4次存入招商银行(有ATM机存款记录),被告方随后以礼金部分其中有18000元是被告方学校同事,领导送礼为由于2010年10月3日,2010年11月1日和2010年11月13日,分别取走18500元(有银行取款)。
2010年10月16原告和其母亲与被告一起回被告家庭所在地常德举办回门酒,在被告方家前坪举办,被告家前坪开8桌,每10人一桌(据和其被告父母沟通了解一桌大概花费600-800元),共计吃了5轮宾客,摆了40-42桌,期间按当地风俗,收了礼金和敬蛋钱。原告向被告方询问其礼金和敬蛋钱总额时,并不愿告知原告具体数额,我方也为维护夫妻感情,也没多问具体金额。估计礼金和敬蛋钱剩余金额在4-5万元。
婚后,由于被告方工作原因,星期一至星期五在校,周末有时也需要监考,一起生活的天数加起来不超过30天,2010年12月被告以身体不适为由,1个月也未过上正常的夫妻生活。在我母亲家搞了4-5餐饭,用洗衣机洗了两三次衣服,并且在此期间强迫原告每月向被告交纳1600供被告使用(有ATM转账记录)),为此还争吵过几回。出此之外还要每月交手机费,买东西。而被告方来我家,婚后除在原告妈妈强烈要求下买了一套睡衣和两条内裤外,再未购置过任何物品。曾经原告和原告母亲和被告去买东西,要求被告为家里购置物品出100元定金,被告不愿意出,为此,双方发生争吵,被告还将原告租来的车前挡风玻璃砸坏(有证人证明),至今还有300元挡风玻璃的修理费,未还于被告,此后原告和原告父母再不敢提要被告为家中购置物品的事。在不多的相聚日子中,两人多次争吵,被告方砸坏烟灰缸,用垃圾桶扔原告,并多次造成原告人身伤害(原告想到夫妻争吵在所难免,未做伤害鉴定),一处是2010年9月份结婚前23号打架中原告右胸部被被告咬伤,现在时隔半年,依然可见伤疤。一处是2010年1月25日打架过程中被告用右手指甲抓伤原告额头,至今伤疤依稀可见。而且每次打架过程都有共同的特点,就是被告一不顺心,就开始砸东西,或者唰原告耳光。砸烟灰缸那次,原告被被告在同一时刻唰4个耳光,给原告造成极度的心理阴影。
由于婚前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性格不合,在相聚不多的日子中经常发生矛盾,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判决。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jbppp……(湖南-长沙)
提问时间:2011-03-03 1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