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全资子公司,注册法人为香港母公司股东。子公司和母公司在国内经营商品相同,国内经销商相同
存在股权关系交叉,均为同一法人出资设立、由同一自然人担任各个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关联公司,如果该法定代表人利用其对于上述多个公司的控制权,无视各公司的独立人格,随意处置、混淆各个公司的财务及债权债务关系,造成各个公司的成员、财产等无法区分的,该多个公司法人表面上虽然彼此独立,但实质上构成人格混同。因此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该多个公司法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您好,案情较为复杂,建议来电详询。
a.子公司可以清算,但不宜破产。
中国的法律实践活动中,破产的实现比较高难度。
b.一般逻辑项下,不成立走私或者偷税。
但依赖于进一步的细节判定。
c.子公司破产不需要母公司承担责任。
如a,破产实际上难以实现,母公司的责任承担一般难以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