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他的收养关系和继承权利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您舅舅的收养协议应该是不合法的。《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因此,依据上述规定,收养你舅舅必须满足上述条件,且需要到民政部门登记。
其次,关于赡养关系的问题,您舅舅多年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这个是否有相关证据证明,例如证人证言或者村委会、居委会的相关证明,其在住院期间陪护的几天并不能说明尽了赡养关系,必须是长期的从精神或物质给予老人的帮助,所以,他并未尽到必要的赡养义务。
再次,如果您姥爷收养关系不成立,且对方没有尽到必要赡养义务,那么其无权作为继承人享受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起诉到法院解决,必要时委托律师代理。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点我头像加好友联系。 我的补充: 2015-05-19 22:34
1992年的《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1999年修正后的《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因此,如果当时没有办理收养公证,应该不认定存在收养关系。
所谓事实收养,是指未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而具有收养的实质内容所形成的收养关系,事实收养时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大量存在于现实生活当中。《收养法》不承认事实收养为合法有效的收养。但是,在收养法颁布事实之前,也就是1992年4月1日发生的事实收养,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形成收养关系。具体来讲,事实收养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以父母相待。具体可以表现为养子女改随养父母的姓氏,相互之间以父母子女相称;养父母对养子女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有户口簿认识档案等材料。
(二)长期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是父母子女之间最基本的相处形式,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父母子女之间的主要权利义务。如果养父母由于工作、生活等特殊原因将养子女寄养至他人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也可能成立事实收养。
(三)实际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表现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照顾、保护、教育、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相互之间的继承等。
(四)亲友、群众或有关单位的认可。以为收养属于私人事故,涉及家庭内部关系,外人一般不太知晓。但与当事人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或收养人所在单位对此一般会比较的了解,可以起到见证作用。
因此,如果您舅舅没有尽到赡养义务,那么可以找相关证人或者村委会证明,所谓的赡养关系,是一种长期的关系,除了需要共同生活,还要给予一定物质和精神的帮助,这个才是所谓的赡养关系。
建议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
如果满意,还望采纳。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对于民间协议的问题,确实有不少争议。因为收养法之前并没有明确规定收养手续,一般实际操作政府部门确认之后,盖章视为同意执行的,收养关系视为成立,由于历史背景依据该协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只有形式没有实际收养的除外
二、本案中对方以收养关系成立为条件要求分割财产。必须是收养关系成立并且尽到了足够的扶养义务才能有效办理。一场葬礼不能证明其全部的扶养义务的。葬礼等于扶养的因果关系怎么能够直接成立的呢。
三。舅舅的行为主观恶意明显,事实法律依据支持的可能其实并不足,但不难看出在进行一步步操作的。你们之间的协议或者房屋,财产处理问题,我建议法院或者人民调解。依法定,依法处理。确定总数后,舅舅可以拿适当部分,但不会是三分之一的份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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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首先,关于收养是否成立,收养法是92年施行的,你姥爷“收养”你舅舅是79年,且被收养人-你舅舅当时已经成人。按照当时的政策,存在事实收养关系。根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规定,你姥爷收养你舅舅要经过公证,仅民间协议和政府证明,没有经过公证的收养不成立事实收养。以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和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都是对未成年以及弃婴收养问题,结合现行的收养法,对成人收养如果不成立事实收养关系,其他也不成立,那么你姥爷对你舅舅的“收养”在法律上不予认可的。
其次,根据以上分析,你姥爷姥姥对你舅舅的收养法律上不认可,也不存在继承问题。
最后,你舅舅跑到单位闹,对你妈妈进行威胁等情况,你可以不顾及亲情,申请法院确认收养无效。无效后自然没有继承权。
希望我的解答你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追问或qq或微信联系。我会为你提供全程指导和帮助。
1、如果你们有证据证明,你舅舅“因为家里穷很小就逃荒去了新疆,19岁在新疆当了兵,后为了转业回家乡跟他亲生父亲多番找我姥爷要求签订收养协议,暗中找政府部门开了证明”那这份收养协议,就是无效的;2、收养协议无效,就舅舅就不是你姥姥姥爷的继承人,没有权利参与遗产的分配;
3、法律没有赡养关系,有的是赡养责任和义务和抚养关系的规定;4、你舅舅不是姥姥姥爷的子女,也没有真实的收养关系,也没有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没有权利继承财产,只在住院期间陪了几天床,安排丧葬。不可以作为继承人 的。
针对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1.舅舅的这个收养协议不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应不受法律保护;
2.如果你舅舅与你姥姥没有形成养子女关系,并且,你舅舅也没有对你姥姥进行实际的赡养,按照法律,他是无权继承你姥姥的财产的。
很高兴回答不你的问题
首先,关于你舅舅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问题,答案是:无效。
我们国家《收养法》是1991年12月29日颁布的,在此之前,没有收养法的规定。因此,你姥爷、姥姥与你舅舅之间的收养关系没有相关法律保护。另外,正如你所说,你姥爷姥姥有你吗和你姨且其当时年满22岁,目的也是为了专业,因此,这种收养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另外,这种收养关系需要你舅舅举证证明。
还有,正如其他律师所将,即使构成收养关系,也要看是否进了赡养义务。
我国继承法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因此,你舅舅不应当享有继承份额。
如我的回答您能满意,可选为满意答案。
你舅舅的收养协议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
你好,1、你舅舅的收养不合法的,不成立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你舅舅依法不能继承。2、赡养证明,你舅舅在哪工作,你姥爷在那生活,如果不在一个城市,对方主张自己尽到赡养义务根本不现实的,况且你舅舅在法律上与你姥爷根本不是父子。3、录音有作用,将录音做成文本形式,提交法庭,刻成盘,千万不要剪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