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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
挪用公款 事已约3年,当时单位计生办无会计,只有收账、记账、保管,报账及按期限交款,单位财务制度不健全,所收的计划生育超生款,只要在上级规定的时间如数上交即可。在规定的上交时间前,不管存到哪里,或放在家里,或在本人存折上,都是允许的,这也是单位当时形成的一种钱款管理方法,众人皆知,领导认可,所以领导不过问也不监督,只要到规定时间该上交时,所收款金额全部如数交到上级单位,开出收据,账目清楚正确,就算出色完成工作任务。每次都能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款的上交。所以在保管现金和存折的过程中,私款与公款是模糊的,而这又是单位允许的,是单位特殊财务制度造成的,这就是这个案件的最大特殊性所在。但是在界定期限上交款时,所收款是不能少的,如果存单、银行卡丢失,或有假钱,或者现金被盗丢失,其风险和损失也全由个人承担,如果自己家里没钱,借钱也要补上,交到县非税收管理局。这就算出色完成任务。
二、资金挪用的事距今已约3 年,时变境迁,据细心回忆是,当时收的待上交的超生款,是提前征收的,众所周知,计划生育超生款的征收本身就是一项非常棘手的工作,被收缴款人就像挤牙膏一样今交一部分、明交一部分,比较凌乱, 每个罚款任务的完成都要有一个非常困难和麻烦的过程,但过程后有一个严格的上交期限,如不按规定期限上交,问题就要严重了。款在群众中没有交上来时,当然款姓私,代收暂时保管待交姓私的款,款没那么快成了单位公款,只有待界定期限悉数上交至上级单位或国家,进入公家账号后,此时款才真正姓公,此款在没进到单位或国家账号之前,为面子借给亲戚而不图利,是和法律上所说的挪用单位或国家公款是有严格和本质区别的。借给亲戚的款项还没进入单位或国家账号内,而在该上交款时,如数及时地上交了当期该交的款项,这个事实即使到那里去说,他们也会认为和一般法律上讲的挪用公款是有区别的。
三、资金借出不是主动意愿,本人更没有提出要利,更没有参与非法谋利活动,是顾及亲属的面子和在其强烈要求下借出的。资金投向了一个国家支持鼓励的、而且几乎是百分之百安全的地方——中国石油的新股申购。整个账户的所有权也全是亲戚所有,而且从开户以来的所有操作,证券的买卖、资金转入转出,包括本次申购中国石油,都是亲戚一手操作,从未参与。
四、借款发生后的当天,隐约感觉事情好像不妥,即告知亲戚尽快还款,也在第四天将所借款项归还,前后短短的三.四天时间,对国家和单位利益无损,因不到交款界定期限,对单位和社会没造成一点不良影响。本人老实忠厚,公私分明,工作认真负责,这个众人皆知,现又如实交代往事,首次之事至今无再有,中间的一个微小过程与单位、任何人皆无关系和妨碍。故可问可不问,可追究可不追究,顶多是一个一般违法行为,若不与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区别开来,绝难以令人信服。同时法律专家还提出了以下意见:由于当事人没有挪用的主观意图,只是一时疏忽借款给亲戚申购新股,四天后已归还,时间短,又没有社会危害性,情节极其轻微,同时具备所有从轻处罚或者免予处罚的条件。我们恳请法官充分考虑法律专家们的意见,给出一个合理公正的判决。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songdo……(山东)
提问时间:2011-03-01 1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