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自行车逆向导致与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两轮摩托车,摩托车承载2人)发生事故
自行车逆向导致与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两轮摩托车,摩托车承载2人)发生事故 在机动车行驶路上由于自行车逆向导致与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两轮摩托车,摩托车承载2人)发生事故(双方各有严重受伤),在报警后救护车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后交警才到现场,而且交警只是路面勘察登记也没有到医院进行笔录了解。进入医院后按照医生指示进行急救检查就诊,CT,全面检查。检查出头部有脑淤血,在医生诊断下每隔几十分钟进行CT检查以确保脑淤血再扩大时立即手术,在观察第4天的时候,脑部淤血突发立即进行了开颅手术后,抢救无效脑死亡(手术进行两次抢救,医院都有详细记录)。在医生确定脑死亡后,医生的建议下(医生说已经死了在怎么医也是白费的)只好拉回去,(在救治期间交警也没有到医院进行调查)而在确定救治无效后,本人亲自到交警部门追问,交警只是简单登记,也没有告知不能把尸体火化。在不知情态下第二天为了让死者能早日入土为安,只好火化了尸体。而交警笔录还是在事后几日才做的。 在开庭时对方律师辩论时提出由于我方没有提供尸体检验报告证明,不肯认同就是本事故导致第三者抢救无效死亡的责任没法立案,还说单凭医院病历证明不能做为本案的证据,请问这样合理合法吗? 良心何在?请问专业的律师们帮帮我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fjxm87……(福建-厦门)
提问时间:2015-05-15 2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