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法院在程序上的错误
法院在程序上的错误 原告齐XX与被告张XX经人介绍于1980年相识,又方于1981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生有一子,1988年,张XX与他人来往密切,并有不正当两性关系。1990年,被告离家不归,与原告分居,且不给付孩子的抚养费。为此,原告于1992年向区人民法院起诉,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张XX离婚。被告张XX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表示为了孩子可以暂时不离婚。区人民法院经调解,又方仍坚持己见。最后,区人民法院于1992年6月12日判原被告离婚。当原告问审判员何时可以重新结婚时,审判员顺口说:“只要过了15天上诉期,你没有接到上诉状就可以结婚了”。过了15天上诉期后,原告齐XX没有接到被告的上诉状,便于7月14日与中学李X结婚了。事后得知,被告张XX在6月28日这天通过邮局将上诉状邮寄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上诉状的第10天,通知了一审法院。
请问本案中人民法院在程序上的错误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rh533……(云南)
提问时间:2009-05-17 1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