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其他

转让协议 转让方(甲方): 转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

转让协议 转让方(甲方): 转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 转让协议

转让方(甲方):  
转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自己位于兴隆四小斜对过的店铺(店铺名称:知美味面馆)转让给乙方使用,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原有租赁合同的租金,甲方已交至2015年5月11日,店铺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履行原有店铺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并且定期交纳租金及该合同所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三、转让后店铺现有的装修、装饰及其他所有设备全部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房屋装修等不动产归出租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所有(暖气片、塑钢门等是甲方所购物品,归乙方所有)。
四、乙方在2015年4月5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五、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安全事故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六、甲方存留的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酒类商品流通证由乙方正常使用,但不得用于其他任何事项,如有违反,后果由乙方承担。
7、如房屋不出租乙方,退回所付款项,
8、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2015年4月5日


这个合同签署了  但是现在饭店的房子不租了?怎么处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北京)
提问时间:2015-05-15 19:51
已有4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