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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法修正案八有错误

刑法修正案八有错误 刑法修正案八第26条、第27条有错误。第26条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显然应当包括普通货物、物品,最高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第27条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那么还能有什么货物、物品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胡贵省(河南-郑州)
提问时间:2011-02-2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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