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这是诈骗犯罪还是经济债务纠纷?
这是诈骗犯罪还是经济债务纠纷? 我夫之公司(原黄泥塘粮站,改制后称:进宝塘粮油购销公司,下简称公司)于2006年与冷水滩虎岩粮库签订合同,为冷水滩虎岩粮库代收、代储农民的粮食。合同规定公司负责收购农民的粮食,负责保储。收购资金全部由虎岩粮库从农发行借贷,再按公司收购进度(公司凭自己开出给农户的收粮红票联到坐库监督人手里划款)拨付给公司,粮库另支付公司保储费用。在实际收购农民粮食的过程中,因虎岩粮库只按常规早稻收购重量、单价拨付收购进度款,未考虑早籼稻与优质稻的收购差价。公司在收粮期间为了支付收购优质稻的价差(收购时市场价:常规早稻每百市斤70—75元不等,优质杂交稻每百市斤82—90元。每吨价差达280元),按常规早稻与优质杂交稻的价格比例虚开收购常规早稻数量180多吨,预领了粮库划拨资金28万元。但此款继续全部用来为虎岩粮库收购粮食和收粮费用支出。多开常规早稻票得到的28万元,会计记了帐,没有个人私分(公司员工预支工资、临时借用资金都有借条可查,往来清楚)和挥霍一空。而且虎岩粮库有坐库监督人天天坐库看着,核实收购数量,实际上粮库领导是知情且默许的,也是各公司历年的习惯做法。虎岩粮库总计拨付了公司340.9万元(含28万元)收粮资金,按常规稻价格应收2435吨,公司实际收购农民粮食2249吨(含优质稻521吨),投入收购农民粮食的资金为334.2759万元(价值相近,数量不等是价格差造成),各种费用支出6.768361万元,品除后公司还垫付了1442.61元(见附件1:是记录公司粮食收购数量、资金收付、中标数量的附件)。2007年4月,公司在虎岩粮库拍卖时中标,以2435吨(常规稻价计算)粮食为标的物买下了为冷水滩虎岩粮库代收、代储的全部粮食(含虚开部分)。至2008年4月止,公司将收储后中标的粮食全部销售完毕。公司都是下岗职工,辛苦一年多未赚到钱,还亏损,公司想要虎岩粮库能给予凉解。粮食售完后,公司马上于2008年5月,由法人代表王安清和柒建国两人到虎岩粮库结算、协商欠款偿还问题。提出了分期偿还,一年还一部分和2008年继续为粮库收粮,赚到钱再还的两个方案。粮库的储备二科科长胡杰强表示:先还四、五万,欠多了可能不行,余款再慢点还,并留他们两人吃了中饭。可是主任张小青(法人代表)不同意,要求进宝塘粮油购销公司一次还清,致使协商未果。经与虎岩粮库初步结算(没有正式签字),目前公司只欠粮库(虎岩粮库目前还欠公司8万元保储等费用也未付,双方品除后)12万多元。对于公司为何还欠粮库12万元款一事:一是由于2007年春节期间的百年一遇的大雪,将仓库屋顶多处砸烂、压跨,长期漏下的雪雨使稻谷烧坏,烧坏了几万斤粮食(不可抗力)。公司周围的百姓可以作证,烧坏的谷子仓库内外都是。二是由于收粮时把关不严,含水率过高,造成亏空。三是公司05年替黎家坪国库收粮时也亏损了60多吨,先还了黎家坪国库的欠款,虎岩国库的款只好后还。但祁阳县公安局将这定为诈骗案,你说对还是错?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青史留名(湖南-永州)
提问时间:2009-05-16 1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