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律师您好,我与某房开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2012年10
律师您好,我与某房开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2012年10 律师您好,我与某房开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2012年10.15日交房,延期交房的话合同约定60之内房开赔付违约金为每天赔付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60日以后为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二,。本人已于2011年首付款16万,2012年5月通过按揭到贷款16万,从而付清全部房款32万(首付16万,按揭16万)房开于2012年11月15日发出公告购房户要求购房户收房,开始交房,本人于2013年10月前往收房,收房手续有《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房屋移交证明》,签发日期都是2013年5月1日,请问一,房开交房日期是以他们公告交房日期还是房屋移交证上的日期为准,还是以合同交房日期为准,二,赔付违约金计算是已付房款以首付款16万为准计算还是按全额房款32万计算,如果我起诉他们赔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法院会支持吗,如果起诉失败,会赔偿房开损失比如律师费等损失吗?在线等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贵州-贵阳)
提问时间:2015-05-14 1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