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今天仍以14年前的工资标准补发14年前的拖欠工资合理吗?
今天仍以14年前的工资标准补发14年前的拖欠工资合理吗? 在2011年2月山西无线电厂破产补发拖欠工资中,以当时的档案实发工资为依据,我们认为不妥,理由:
1、1997年1月到1998年7月拖欠职工工资,以当时的档案实发工资为依据,在14年后的今天补发,不符合省财企【2003】148号文“不能以档案工资标准作为计算拖欠工资的依据”的政策;
2、这14年的工资结构和物价结构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以14年前的标准给职工补发拖欠,必然给职工带来损失。
职工面对这样的问题,应该怎么保护自己的权益?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471012(山西)
提问时间:2011-02-26 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