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出租车停车后,乘客开门,电动自行车撞上右后门
出租车停车后,乘客开门,电动自行车撞上右后门 我驾驶出租车,正常行驶,在路边绿化带缺口处停车。乘客开右后门下车,导致电动自行车撞上右后门,电动车车主当场受伤,我立即送他到医院就诊,期间负担了全部的医药费,并且主动前去探望,守候,陪伴。后来电动车车主伤愈出院,期间共产上医疗费用13000元,均由我全部承担,乘客并没有负担任何的费用。
后来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责任通知书,我是主要责任,乘客为次要责任。但是我们对这个判决不服,因为当时交警出现场的时候,判定是三方都有责任,但是伤者出院后,交警推翻了之前的认定,说责任只在我和乘客上。我为主要责任,乘客为次要责任。所以我们对这个改判不服并没有在责任认定书上签字,并且到现在为止都没有见过责任认定书。
现在电动车车主将我作为第一被告告上法院,出租车公司作为第二被告,保险公司作为第三被告。但是并没有起诉乘客。
现在想想律师咨询一下,这种情况乘客该不该承担经济责任,因为我们了解到《道法》第63条之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也就是说乘客是富有相当一部份的责任的。
现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请律师帮忙。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木子田木(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11-02-25 2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