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二楼租户对二楼南侧广告位及后院停车位无偿使用的咨询?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房屋租赁关系本着公平实际有效为原则,双方签订后生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初步条款看来是合同对您不是很有利的。但是我们分析的出来,该条款具有不合理性和模糊性。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签订后依据合同内容履行,但是双方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也不能侵犯第三者利益。本案中乙方不能借无偿享有为条件,占有全部车位,个人不能享有全部的利益,也不能成立合同公平原则,条款无效。对于其要占据一楼广告的事实也是明显错误的,侵犯相邻关系的同时,也不具备操作的依据,你们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并且所订立的条款也是没有完全的效力的。
二、乙方的行为应该是严重的违约行为,其行为侵犯了您的权益并对其他承租人构成威胁的,您可以在其行为作出后,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依据就是,合同的履行不损害第三方,故意采取的行为,也是侵权行为,依法可以终止的。
三、综合来讲,您可以拿着协议到律师那里开具一份法律意见书,证明所定条款不是完全按照乙方自己的意思来操作的,内容合法合理性有待认可并且乙方单方面过激行为的法律后果也需要书面告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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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你们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对二楼南侧广告位及附属院落停车位享有无偿使用权”,这种约定并不代表其可以随意进行处置,即不能意味着可以锯掉一楼门头牌匾;
其次,根据合同法规定,双方对合同约定的内容不明确的,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交易习惯,因此,您可以跟乙方沟通,并说明二楼南侧广告位使用,并非可以自由处分,这个使用权能和处分权能是有区别的;
最后,对方这种无理的要求您可以拒绝,并跟对方告知合同的本意是什么。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 我的补充: 2015-05-12 23:01
总而言之,对于你们增加的条款,您可以从有利于或者符合常理的条件下进行解释,就像我刚才提到的交易习惯,如果约定不明确的条款让一方承担更大义务,这样也是显示公平的。所以,您可以基于上述几点跟乙方沟通协商。
如果满意,还望采纳,谢谢
您好,
1.广告位以及车位的无常使用是基于对二楼房屋租赁的关系产生的,
广告位以及车位的约定是附属性协助、允许性条件!而非合同约定的主要履行义务,
2.关于约定,可以这样理解,允许用广告位也是允许在当时条件下的使用;车位的使用仅是允许他免费停车,而非整个后院无偿让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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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 让搬走
1、无偿使用不代表能侵犯其他人权利。
2、车位无偿使用不代表所有车位归他支配,可以理解为,他的车可以无偿停放。
找约定执行。
1、应该告诉乙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由他们行使权利。2、乙方不是在要挟你,他们是要求按照增加条款履行协议;3、按照一般的常识各个楼层可以在自己的使用范围内行使权利(楼底到楼顶之间)你们的合同也是这么约定的;一楼的广告位不能占用二楼的,所以你应该协调一楼解决广告位纠纷;4、关于停车位的免费的使用问题,你们属于约定不明,没有规定免费车位的数量;但是他们要求全部免费给他使用属于不合理的主张,一般合理的是根据乙方的工作性质对他单位自己的车辆你都应该可以免费使用的,所以要协商解决,合理的你就得同意,并作出明确的补充约定,防止在发生纠纷;5、建议你后在签订合同或者协议,聘请律师咨询帮助,可能会对自己更有力,也肯定会防止纠纷的产生。
您好,合同条款的解释应该以符合常理为基本原则,行使权利应该在不影响现有权利的基础上行使,二楼对于附赠条款的要求是无理取闹,您可以拒绝。建议委托律师重新签订一份协议,或者约定详细的权利义务。
1、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双方应当协商处理并可签订补充条款;
2、二楼租户无权锯掉一楼的牌匾,因为一楼的牌匾悬挂先于其租赁合同的签订;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对停车位享有无偿使用权”与“全部停车位归其无偿使用”是两个概念,其无权主张全部车位的使用权。
yixi以现状进行的租赁的,不能损害其他租赁户的可能取得的既得利益,二楼的租赁户享有免费停车权,没有固定的车位,这属于广义上的专属使用权,但是这种权利的行使必须依现有的车位空缺为条件;但这不代表对某个车位专属的占有权利,你可以与其协商,
1.广告位以及车位的无常使用是基于对二楼房屋租赁的关系产生的,
广告位以及车位的约定是附属性协助、允许性条件!而非合同约定的主要履行义务,
2.关于约定,可以这样理解,允许用广告位也是允许在当时条件下的使用;车位的使用仅是允许他免费停车,而非整个后院无偿让他使用。
二楼租户的要求是无理的。因为合同增加条款,至约定南侧的广告位可以使用,而且当时就已经存在一楼的牌匾,说明在一楼牌匾的状态下使用,要求锯掉一楼的高出的牌匾没有理由。关于车位的理解是可以在后院无偿停放所使用车辆,而不是全部归他使用,理解全部归他使用是不公平的,因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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