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法院错判,我们怎么办”之补充说明:
“法院错判,我们怎么办”之补充说明: 我认为,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存在下列失误:
一是《置换协议》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之规定,《置换协议》是“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之行为,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当属无效协议;
二是“置换协议”具有欺诈性。
国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7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便的规定予以出让”之规定,已将卫生局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公开出让拍卖,为我们所竞得。卫生局还有什么土地使用权?既无土地使用权,拿什么来置换我们的房屋?
三是《置换协议》是胁迫下的产物。
卫生局的700余平米土地,全是闲置了17年的空地,政府还给予20万元的补偿。卫生局嫌少不要,组织职工阻止我们进场达10个月之久,使我们损失了60余万元,迫使我们不得不于2005年11月7日向政府紧急书面报告。政府责成国资委协调,卫生局坚持“不补偿不准施工”,国资委也无奈何。为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我们不得不违心地在《置换协议》上签了字。完全符合《合同法》第52条所列无效合同的特征。
四是《置换协议》显失公平。
我们在153万元,竞得的土地总面积为4678平米。即便补偿,卫生局748平米,也仅24.46万元,除补交40%的土地出让金,只有14.26万元。要我们给价值近400万元的6个门市和4套住宅,严重违反“等价有偿”原则。
五是主体不符。
卫生局的土地上无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纯粹一块空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7条“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之规定,是不应给予补偿的。即便补偿,也是区人民政府的义务,我们不是补偿的主体。
王国清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王国清(四川-巴中)
提问时间:2011-02-25 0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