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
骨折愈合后实施钛板取出术后漏取钢钉应如何追究医院的赔偿责任
骨折愈合后实施钛板取出术后漏取钢钉应如何追究医院的赔偿责任 2008年不慎跌伤,致使左脚脚跟部粉碎性骨折,住院手术治疗,实施钛板内固定术,经一年恢复期后,2009年再次入院实施钛板取出术,手术过程顺利,但实施钛板取出手术后至今脚部依然疼痛,不能连续行走,2010年12月份,因脚部疼痛难忍,不得已去医院再次照x光片检查,却发现脚掌内还有一颗钢钉未取出,(复查与治疗的为同一医院,当时x光室的医生问是在哪家医院手术的时,我告诉他的是外地的医院)经询问该院医生,说是此钢钉在这种愈合较好情况下应该全部取出,没有必要留置,属于主刀医生工作疏忽所致。且病例医嘱中也没告知内有留置物
请问各位老师: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如何追究医院的责任,并且如何要求对方赔偿,理赔数额应该可以要求多少?
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坐井观天(山东-济宁)
提问时间:2011-02-23 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