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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前卖房子给别人,对方给11400,去房产处办理手续,由于是公房
14年前卖房子给别人,对方给11400,去房产处办理手续,由于是公房 14年前卖房子给别人,对方给11400,去房产处办理手续,由于是公房,还不是本人名字,不能办理手续,然后分期还了对方2000,2005年,对方的哥哥找到我让还钱,当时我没有,她哥哥就自己写的欠条,约定每个月还3000,没有还加倍,我签字了,并且把房子让她们住了。现在已经住了10年,钱我没还,我现在想要回房子,对方说要按2分利息,利滚利还钱,那个欠条还有法律效力吗?怎样才能够要回我的房子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辽宁-沈阳)
提问时间:2015-05-10 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