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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

学生会干部殴打学生致大腿粉碎性骨折应有谁来赔偿受害者

学生会干部殴打学生致大腿粉碎性骨折应有谁来赔偿受害者 卢氏职专一学生会干部在校园殴打本校学生,致受害者大腿粉碎性骨折,受害者住院期间所发生的陪护费、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陪护人的误工费、学生的误学费、精神损失费等应有谁来赔偿?这些赔偿有法律依据吗?赔偿的标准是什么?打人者应承担刑事责任吗?学校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郭石克(河南-三门峡)
提问时间:2011-02-21 19:42
已有3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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