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权益
关于快递先验还是先签的问题
关于快递先验还是先签的问题 我喜欢网购,因此经常会和快递打交道,签收时大多都能做到先验货后签收,不过偶尔遇到那种nb快递员,不签就不给验(这和快递公司本身的霸王条款有关系),最近就遇到一起,和他们负责人协调解决的时候有这么几点我不太好回答:
1.在收件人签收之前,物品的所有权还在寄件人手中,只有签收过后,所有权才转换给收件人,这时收件人才能查看物品;
2.如果你表示寄件人已经同意收件人先验货,那么快递会要求你给证明,要寄件人的邮寄公司在邮件上盖什么章之类的;
3.快递希望采取的做法是先签了后,陪同你一起查看,如果有问题再写什么拆包证明等等
第一点:我不熟悉物权法,里面是这么规定的吗?还是说纯粹就是捏造或者有别的解释;或者所有权影不影响我要求验收,为何?
第二点:我认为根本就是推脱,而且发件公司真能盖章,也要下次了,这次的签收呢?
第三点:听着也还算合情理的方案,但是我不愿接受,坚持先验货后签收,是可以这样要求的吧?
最主要是第一、第二两个,特别是第一点,很让我感到矛盾,能从法律规定上得到阐述么?
===============以下是我从网上找到的资料================
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快递服务人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有义务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验收无异议后,验收人应确认签收。拒绝签收的,验收人应在快递运单等有效单据上注明拒收的原因和时间,并签名。这一标准明确了快件在送达后,顾客在签收前有先验收的权利,验收无异议后再确认签收的操作程序。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也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消费者的知情权。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快递服务行业的“先签字、后验货”的行业规定就属于这种格式条款,该条款加重了收件人的风险,排除了收件人“ 验收后签字”的权利。因此,从合同法的角度看,该条行规也是无效的,收件人完全有理由予以拒绝。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bbbxix……(北京-海淀区)
提问时间:2011-02-21 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