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请帮帮这可怜无辜、饱受苦难的残障弱女子
请帮帮这可怜无辜、饱受苦难的残障弱女子 请帮帮这可怜无辜、饱受苦难的残障弱女子
肖燕云是湖南省靖州县一名41岁的残障弱女子,在夫妇共同生活中患上了精神分裂症,被县残联评定为二级精神残疾,被丈夫徐顺国嫌弃进而遗弃。为了逃避扶养的责任和义务,徐顺国背着妻子及其亲属将出租的门面房转让卖给了他人,并将全部卖房款以及现金和存款侵吞与情妇卷款弃家出走,不知去向。致使残障弱女子没了生活来源,生活陷入困境。
我们(肖燕云及其亲属,以下同)查询了解到县房产局在办理徐顺国和肖燕云的“共有门面房”转让手续时,存在着有行贿受贿嫌疑的主观故意违法渎职行为。(一)他们明知故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章第二节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以及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之禁止性规定。而夫妻共有是法律赋予,《婚姻法》规定得非常清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2)》第十九条更是对“夫妻共有房屋”做了专门司法解释:“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条法释在《房屋登记办法》释义中有引用)。我们同时也查询了解到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法定的夫妻“共有房屋”只因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就不是“共有房屋”;法定的夫妻“共有房屋”只因一方没有登记就不是共有人。(二)他们明知故犯,违反了建设部令第168号《房屋登记办法》第13条“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之规定。建设部专门编撰的《房屋登记办法》释义对该第13条规定作出了权威而详细的解读,其解读的主要登记规则如下:“对于物权法实施前已经进行初始登记的房屋,当事人来申请抵押、转移等相应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夫妇双方共同到场,共同申请,不能共同到场的,应提交其配偶的书面委托书并经公证,同时,告知其可以增加共有人,登记机构可结合相关登记增加共有人,并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为共有。若申请人确认为单方所有,应当提交未婚证明或关于房屋属于单方所有的书面约定,......。”。(三)他们明知故犯,违反了他们自己一如既往严格坚持的——办理“共有房地产”转让手续的审查责任和义务,违反了他们自己一如既往严格坚持的工作惯例和工作常态,在未经“共有房地产”之共有人肖燕云知晓并同意的情况下,违法给徐顺国单方办理了肖燕云与丈夫徐顺国“共有房地产”的转让过户手续,致使肖燕云丈夫徐顺国私自侵吞卖房款和全部现金、存款携情妇弃家出走、遗弃糟糠的卑劣目的得以成功实施,致使有精神二级残疾的弱女子肖燕云的合法权益遭受极大侵害,生活陷入极大困境。
对于残疾弱女子肖燕云遭受的此种严重后果,除了其丈夫徐顺国蓄谋的恶意之外,县房产局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明知故犯,且有受贿之嫌的违法失职行为起到了共谋的重要作用。如果县房产局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认真依法履行职责,尽到了审查的义务和责任,这样的严重后果就不会发生!因此,县房产局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与该严重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他们与徐顺国一起共同侵害了肖燕云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行政纪律的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求法律援助或者诉讼代理。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hhdjz1……(湖南-怀化)
提问时间:2011-02-21 1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