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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合法权益

孩子的合法权益 我女儿今年12岁,我是我女儿的法定监护人,他爸爸因淋巴癌于今年1月31日救治无效去世,我和他爸爸已经离婚两年多了,他爸爸已于去年5月与他人再婚,再婚的时间是在其生病期间,在这期间,孩子的后妈从孩子爸爸单位领取了他单位的保险赔偿金20万,而孩子爸爸的医疗费自付部分只有几万元,请问这剩余部分是否应当作为遗传继承?同时现在孩子的爸爸还有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以及单位的补发工资,这些是不是都应该作为遗传继承?又有哪些属于婚后共同财产?请问孩子的继承比例是多少?应当怎么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xgY5225(重庆)
提问时间:2011-02-20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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