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请问以起诉状合理吗?可以请个本地律师帮忙吗?
请问以起诉状合理吗?可以请个本地律师帮忙吗? 起 诉 状
原告:罗彩霞(女),汉族,1983年2月7日出生, 身份证号:431381198302070023
地址:湖南省湘潭县云湖桥镇居委会12号
被告:何正春及其妻子、何四明,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麻山村
案由:被告无故打原告在田里放养的鸭子,又故意打伤原告损害赔偿纠纷案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工费等2000元,在家吃药疗伤时间2015年4月7日至4月18日,详见法医鉴定,医药费清单等;误工费5500元;财产损失费600元,共计8100元。
2、 请求法院保留原告因被告对其身体健康造成隐患的诉权。
3、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5年4月7日早上8点左右与员工庞义勇一同将自家鸭子赶往家旁不远的田地放养,然后让员工在田地看守,原告回家忙家务,8:30至9点左右,员工庞义匆忙回家告知原告,何正春正在打我们的鸭子,原告随即赶往田地去看,此时被告已不在田地,原告到被告家门外地坪里为打鸭子一事讨个说法?不料,对方二话不说,其中女方一把大柄锄头,男方一根长圆木棍,气势汹汹的出来,(此时外面正下着倾盆大雨,原告双方都有打雨伞),随即,被告女方将原告正打着的雨伞抢夺摔到地坪,原告员工庞义肯定的说被告打了我们的鸭子,此时被告何正春便抡起木棍要打庞义勇,原告同伙汤国良见此状,便拦着何正春的木棍阻止打庞义勇,见此状,原告拿出手机要报警打110,此时被告女方,夺走原告的手机,并摔到地上,阻止原告报警,且用大柄锄头挥向原告,原告出于自卫,本能反应挡躲被告女方的锄头,但是原告还是被被告女方打倒在地,并被对方拳打脚踢,撕抓,且被告何正春也不停的用大圆木棍挥打原告的背,腿,头等身体各部位,导致原告身体各部及头部等多处有明显外伤,包括眼睛下,脸部,手部等多处被抓伤,出血,去皮,淤青,红肿等,且头部,全身上下多处软组织损伤,致使原告全身上下多处疼痛,特别是脑内经常性疼痛(附法医鉴定)。与此同时,原告同伙汤国良见原告被对方两人同时毒打,出于本能自卫,前来抢夺何正春的木棍,但对方兄弟何四明拿着铁钯打向汤国良,阻挡汤国良抢夺何正春打原告的木棍,并用铁杷打伤了汤国良的头部,手部等造成其身体多处受伤。后原告报警,东湖塘派出所副所长及警官及时赶往制止,并现场证明原告身体多处明显外伤,手机、雨伞摔坏,衣服被扯破。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致使原告精神、身体、财产各方面受到伤害,证据确凿,其应当予以赔偿,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起诉,请叛如所请!
此致
湖南省 人民法院
具状人: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可口可乐66……(湖南-长沙)
提问时间:2015-05-05 1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