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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纠纷

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失公平

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失公平 您好,商品房买卖合同这样规定是不是有失公平?能否联合业主修改?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a、逾期在  30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1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b、逾期超过  3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百分之十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20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a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相应延期交房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365 日,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0.005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365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7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百分之0.0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0.01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小思想(山东-济宁)
提问时间:2015-05-04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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