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
治疗食道癌引发大面积放射性肺炎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
治疗食道癌引发大面积放射性肺炎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 患者三个月前因患食道癌到解放军174医院治疗,住进肿瘤科,双方形成合同关系。院方进行的药物和放射性治疗,其中放射性治疗引发严重的放射性肺炎,出院后一周呼吸衰竭而死亡。
1.存在严重医疗过失:经过肺部造成大面积放射性肺炎,造成患者肺部受伤,存在损害事实。放射性治疗导致严重肺炎存在因果的必然关系,病人住院治疗食道癌时,院方并未告知会有此放射性肺炎的并发症的危险性,院方的治疗整体方案并未告知病患并给病患家属手术签字,患者的知情权受影响,致使未能了解此治疗会给患者带来的巨大伤害。
2.未及时发现及报告:证据显示,在第二次发高烧住院时,仍为确证放射性肺炎,耽误了治疗时间;第三次住院是在家属强烈要求下才进行CT检查,经检查确症为放射性肺炎(CT报告、出院证明),这与第二次住院已经过去一个月,耽误了治疗时间。其中出院证明:食道癌已得到控制,但患者出现呼吸困难及罗音等肺炎症状。出院后一周内,病患因呼吸衰竭而死亡。
请问这种情况院方要承担什么责任,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如何追诉?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善行仁者(福建-厦门)
提问时间:2011-02-18 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