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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商标持有人合伙开天猫旗舰店,申请过程中共同承担公司合伙前产生的税务罚款
和商标持有人合伙开天猫旗舰店,申请过程中共同承担公司合伙前产生的税务罚款 和商标持有人合伙开天猫旗舰店,申请过程中共同承担公司合伙前产生的税务罚款,一起申请一般纳税人,现在天猫开起来了,商标持有人只承认天猫旗舰店属于共同财产,其公司仍然是他个人财产,另外,合伙天猫旗舰店时,他还将其空壳的公司算了两万的无形资产。请问这些是否合理?如果合理,以后因天猫效益使其品牌升值,公司因此开展其他业务,如分销代理,入驻京东商城等等,其所得收益是否都属于他个人?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湖北-武汉)
提问时间:2015-05-02 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