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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下

请教一下 情况说明:我父亲50年代靠勤劳致富,创办了自已的铁工厂。1956年公私合营,由于的父亲是最大的股东,所以仍旧用我父亲工厂的名字。我父作为企业投资人,领取了企业颁发的“股东领息凭证”,于1956年7月份开始领取股息,至1966年7月10号领取了最后一笔就不了了之了。
55年来这个企业发展良好,,无任何破产倒闭现像.
  请问我是否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要求回复股东身份和投资回报?另这个案子有没有时效期?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青梅姐姐(山东-烟台)
提问时间:2011-02-18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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