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追讨
不知情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不知情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与被告我没有关系,被告我不承担任何责任,理由如下:
从借款事实上看,被告我未向原告借过钱,原告主张的借款,在所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上都只有杨的签字,
被告我从来不知道这些借款的情况。这笔借款也没有用于平时的生活当中,平时生活的开支都是由我自己
的工资支付的。
从借款性质上看,原告主张的借款,全部为个人债务。虽然杨是在我们夫妻存续期间借的钱,但从原告出
具的借据上不难看出,该系列借款全部为杨个人所借,且我与原告在同一个电厂工作,是同事,如果需要
钱,我会直接向原告提出,不会通过杨来借钱。
从借款起因上看,这些借款的原因显然不是像原告起诉状中说的那样是因为被告家中需用钱。我与原告系
同一工厂职工,收入基本差不多,我没必要向原告借钱。而且从原告提供的借据上来看,这明显是高利贷
,按月计息,高出银行很多倍,不合法,我也不会一直借高利贷用于生活的。
从借款的时效上来看,很多借款都已经超出了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支持。
从借据的形式上来看,这根本就是一个有预谋的借款。按照一般的借款,有谁会按照序号来编借据,而且
既然借了钱,前面借的都还没还,后面又陆续借了那么多,又约定那么高的利息,这明显就是冲着高额回
报去的,更像是一种投资理财的性质。
从案外人王志给被告书写的借款协议上看,都是杨一人所为,被告我有理由相信原告是将这些钱委托给被
告杨,让杨去给她投资理财的,而原告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就用借据的方式记录她的投资款项,因此才
出现了按顺序编号的借据1到借据11。而当案外人王志出事后,原告的钱也出问题了,她才找到被告杨新
华与我的,但是这太荒谬,因为自始至终,这都是她们个人之间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跟我没有任何瓜葛
。
在离婚协议中,也能证实,这些借款系被告杨的个人债务,正好能与借据上的签字相印证,与我无关。
综上,这笔民间借贷虽是发生在我与被告杨的夫妻存续期间,但这系被告杨与原告的个人债务纠纷,与我
无关,不应把我牵扯进来,而且很多已过诉讼时效,请法官明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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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好人难安啊(安徽-淮南)
提问时间:2015-05-01 2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