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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丹大高铁花园口地段修建占地补偿》给村民一个说法

《关于丹大高铁花园口地段修建占地补偿》给村民一个说法 辽宁省大连市花园口区明阳山村东西两队集体所有制的百亩海参圈被列为丹大高铁征地项目,承包海参圈的养殖户已得到赔偿,高铁征地补偿却不知去向,全体村民要求上级政府介入调查,还农民一个公道的说法。

明阳山村集体所有制的百余亩海参养殖圈系全村东西两队的村民的自留地和基本良田改制,从改建后一直对外已承租的方式给个人用于水产养殖,每年的租金

村委会全用在村民的各项福利待遇上。本次丹大高铁修建从海参养殖圈的中间穿过,海参圈和部分耕地被列为征地项目; 2014年四月份村委会挨户签署了占地赔偿协议,到现在海参圈承租方已经得到了相应的赔偿,撤出了所有经营项目。一切的经营设施全部夷为平地,可我们村民的征地赔偿却分文没有得到。村民连征地补偿公告都未曾见过,村民组向园区主管征地部门讨要征地赔偿款项,一直没有明确答复,其中是否存在征地补偿专项款项被挪用,或者是有关部门和海参圈承包人暗项操作,私吞了村民应得的征地补偿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用耕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 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海参圈的土地被征用后, 由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农村集体无法调整其它土地给我们村民顶替,意味着我们村民小组永久的失去这些被征用的土地,在法律上就等于无法对我们需要安置的村民进行安置,就应该将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合在一块,发放到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组织分配给村民。海参圈补偿已经发放三个多月,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土地补偿款已经超越了最长拖延期限,国家有关法规严令禁止任何部门不准挪用该款项,我们村民集体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请介入此次征地纠纷细节调查,土地是农民的基本保障,给我们一个公道的说法!!!

 

明阳山全体村民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李118(辽宁-大连)
提问时间:2015-05-01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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