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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28日仲裁裁决写到(“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个月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

2008年10月28日仲裁裁决写到(“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个月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 我1997年1月1日参加工作2000年单位卖给私企,我被留在原岗位。2008年6月30日单位和我终止劳动合同后只支付了我一个月经济补偿。我申请了仲裁(要求单位支付8个月经济补偿)2008年10月28日被驳回,后未再起诉撤销该裁决(该裁决现已生效)但经劳动监察调查,单位与我终止合同违法,并于2009年2月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我回单位上班,可单位以(仲裁裁决已生效,监察处理决定书违法)为由拒绝执行。请问怎样才能撤销前面的仲裁裁决?2008年10月28日仲裁裁决写到(“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个月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该句话是否可以认定终止合同的合法性?若要撤销该裁决,该走哪些程序?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zikun_……(安徽-马鞍山)
提问时间:2009-05-10 16:48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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