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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具体情况是这样的。公司有四个股东构成,在公司成立之前写过合作协议

公司具体情况是这样的。公司有四个股东构成,在公司成立之前写过合作协议 公司具体情况是这样的。公司有四个股东构成,在公司成立之前写过合作协议,协议的大概内容是如果出资人在管理上资金上出现问题专利入股人可以找其他人合作。如果是因为技术问题,专利归公司所有。这份合同没有经任何机关公正,一式四份只签了两份而且还是由出资人全部保管。公司成立后章程中没有提专利技术入股的事项,出资方式是货币方式出资。所有的股东签字都是其他人代签,现在出资人想找借口把专利人赶走,把专利留下。在专利上也没有写任何关于协议的事项。请问出资人这么做合法吗?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ask201……(河北)
提问时间:2015-05-01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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