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联营
他(她)们借“讨债”之名,行“贪污”之实
他(她)们借“讨债”之名,行“贪污”之实 您好:
“双轨”分子,山西路桥忻州公司处长杨小飞,指使郑州市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冯新莲(女),09年8月间,共同作案,他(她)们借“讨债”之名,行“贪污”之实。把一件超过“时效期”的废案,他们就利用几年前,曾向郑州原来一个旧上级部门的一封回信上“不是我们的事,不予受理”的回信签发的新日期,又作为新一轮诉讼新起点,推翻以前大大超时效期的事实。 由原本金仅仅60万元,就在去年8月他们用行贿、骗取、贪污国家重点高速公路建设资金共106.2万元,严重影响工程进度,造成国家重点工程巨大损失。
第一章
第一节.具有戏剧性的变化就是,去年2009年7月间,远在山西几千公里外的,山西省忻州市路桥集团的“涉案人” 杨小飞处长, (中共党员)突然间出语惊人!此将一举改变了两涉案人的命运,杨小飞马上主动提出:“答应利用他的权利,马上告诉冯新莲资金所在地,保证准确可靠能执行到全部欠款,保证肯定会将他们集团欠彩达公司的60万元一次性全部还清!除本金60万还交郑州彩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外,全部利息我俩必须要分走一半!”冯新莲不怀疑杨小飞的能力,他俩早就相识,而且彼此都了解对方,但全部活动经费必须由冯新莲自理。杨小飞并一再强调:要冯新莲把这些年的利息千方百计往高里算。不难看出,杨小飞律师胸有成竹,他为此事已经仔细运筹多年。
杨小飞律师讲:首先激活过期效的“时效期”是当务之急,冯新莲就利用:早年间她曾向原来的旧上级部门反映此事,对方一封普通的回信:“……我们不是隶属关系,我们不欠你们彩达公司的钱,你们该向谁要,我们无此义务………”又了盖章,并往上签发了日期。
杨小飞就让冯新莲利用这封普通回信,就以此新日期,作为开启新一轮时效期的依据,交给了法院,使用社会上老办法,(其中一切花费全由冯新莲丈夫承担)硬是把时效期已过数年的陈案、废案起死回生,重新第二次开始计算时效,掩盖了以前超时效的历史……。这位“老练”的山西忻州一位律师新创举,重新接上新时效期,一举改变了他(她)们的历史!轻易否定国家划定的时效期的严肃性了!
冯新莲有杨小飞的坐阵指挥,凭她几年在社会上混的经验,很快就推出了本加息一共84万元的初步方案。但是忻州的杨小飞极不满意,他又亲自来到郑州,面授机宜,在冯新莲同学(会计)帮助下,最后帮助她陡然拿出了,本加息共106.2万元的最终方案,除去还郑州彩达公司本金60万元外,仅“天文”利息就46.2万元,是本金的0.77倍!我们说俗了就是,当初我借你100元,现在必须归还你177元!世界上有这样的高息吗?
时效期要不是超过了N年,利息怎么也算不了这么高???
她以前一直是卖墓地或呆在单位办公室里,从未接触过社会法律工作,更没参加过郑州市任何一届法律理论学习和培训,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法盲!
原打算由他(她)们两人企图各分得一半(23.1万元)。双方敲定后,杨小飞为了个人私利,不顾国家和自己单位利益,就吃里扒外,就把自己单位的在外工程资金所在地,全部详细资料给了冯新莲,并还积极设法帮助债主讨要,同时把被执行目标的详细情况一一告诉了冯新莲即:山西路桥集团,顺德—中山17#高速公路,国家重点工程,及对方的开户行(广东中山南头镇)、账号、地址、电话
第二节.杨小飞回到山西忻州市后,不久就因其他案件被“双规”了,可是胆大妄为的杨小飞,不顾国家有关“双规”纪律,“双规”期间内继续作案,“双规”间杨小飞还是暗中让妻子吴振莉和妻表亲韩英梅,继续秘密和冯新莲联系。(杨小飞已经在押)冯律师就在杨小飞“双规”之际,就按照杨小飞指定的执行目标而去……
时效期早已超过数年了,还是就拿到执行款:106.2万元。本金60万元,全部利息共46.2万元冯新莲和杨小飞他(她)俩,分摊了已经到手的42.2万元赃款!
(利率:46.20万元 \(本金)60万元=77%。)天文利率77%。时效期要不是超过N年,利息哪有46.20万元!哪有那么高啊?全国罕见!!!
这是一起蓄谋已久,为谋取暴利,事先人为设计好的诈骗大案!我们可以很明白看到本案,一步一步故意的轨迹,最后导致国家重点工程广东广珠西线高速公路重大损失!!!
国家规定,“凡采用:贪污、造假、诈骗公私财产20万元以上者,均属“数额特别巨大”案件,可判20年监禁。”
这釜底抽薪的百余万工程款,会不会给国家重点工程,造成多大损失,强烈要求迅速退还!!!
冯新莲用早就过了时效期数年的废法律文件,经过冯新莲利用原来的上级一封回函上的日期,一番欺骗运作,就起死回生了,最后竟然奇迹般接上了新时效,当最终她个人独占42.2万元时。同时也敲响注定失败的丧钟。这是冯新莲被单位清退后得到的第一桶“金”!
我国检察院和有关部门,该不该对这科技含量不高的闹剧,进行全案全面调查和提出公诉吗?我们将不竭余力向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毫不间断进行起诉、控告、举报……我们年复一年决心敲响注定失败的丧钟!!!
第三节.满载而归的冯律师,为尽可能少缴税,冯新莲用大量假、废发票、车票报给彩达为了公司财务科报账。剩余30万元按冯新莲的安排,就全部化整为零,巧妙地变成冯律师8年的工资,就地消化了这42万元,此案到此为终点。这是冯新莲得到的第二桶金每月国家发放的650元生活费她照样领取。
第四节. 数千公里外的杨小飞处长,“双规”期间,度日如年,刚刚“双规”后,杨小飞心中惟有企盼自己的23万元何时到手……?但是,他(她)们已经给国家重点工程造成一百余万元损失!已经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已成事实了!
第二章 第一节:冯律师结束卖墓地生涯的第三年后,冯新莲律师离开“三无”法律事务所,经人介绍,去年初来到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对面的一家“桐柏法律事务所”,该所不收任何进门费,但要求接案法律工作者,每办成一案后,必须向事务所上交40%管理费,余下60%归接案法律工作者所有,(每年一次审照费1500元自理)多劳多得,不设上下限,但常规办案和我们大伙平常一样,没有多大油水,“太规范,没钱赚”。 结案后,交事务所40%代理费,余下的60%代理费这一部分自己留用。
第二节.
重要的是全靠“暗吃一大口”的收入惊人!
与众不同的冯新莲,就是千方百计帮助当事人,在申请评定受伤害等级时做足文章。伤残等级共分十级,能多评高一级就是几万甚至十几万元。由此伴生的:造假、骗级、骗保、或与鉴定部门联手虚高评定等级……,花样繁多,她都从中得到数万元不等的答谢金。只要有政策,冯新莲就同时伴生有对策!
极端聪明的冯新莲法律工作者视财如命,不久她就会超常发挥得心应手这些了。每月平均冯律师要接20起左右,各类不同的伤害案件,都需要冯律师协助填报“伤残申报表”,交郑州市伤残鉴定站,确定伤残等级及赔偿金额。每个案件当事人,尤其是被伤害一方,都宁可多花几万元,期盼有人能帮助他们能提高个人的伤残等级……。这些受害人就可少投入多回报几万、十几万元,这个帐人人都会算。
冯新莲看准这个市场,面对接二连三求助人,她决心就把此事当成头等大事来办。
例如:河南信阳李先树:交通(被撞)
四川民工工伤(双眼基本失明)
河南民工杨均灿:被撞(交通事故)
李超:四川富顺(人身伤害)
彭辉:郑州中原宋庄(工伤)
………………….。
是冯律师公开“人为”为这些人,成功地“升级”后,每个当事人都获得了“超标准理赔”的客户们,当然很高兴,与此同时,冯律师也得到他们每个人的答谢金早已超过50万元,这样一举两得。皆大欢喜!(这是她明、暗两吃的经历。)以上是冯新莲得到的第二桶“金”!
冯律师之所以成功率越来越高,她不但幕后教当事人很多“骗级”绝招,还公开明火执仗亲陪他们出庭指导、壮胆,打气,深得“民心”……“生意”好的让我们这些人眼热呢!
郑州市至今没见过如此胆大的“法律工作者”!
第三节. 去年9月初,冯律师除去到广东中山市讨要106.2万元后,她个人提成42万元后。
她至今仍在中原区“桐柏法律事务所”(郑州市52中楼下中原法院对面东侧)每天不间断接案,例如:河南信阳的李先树等人,还在不断介绍(同乡)新客户,源源不断来桐柏法律事务所,请冯律师帮助。不到一年冯律师这项业务,越办越老练,胆子越来越大,路子越走越顺,这“暗吃一大口”收入早已超过50万元!(在事务所登记的请细查她的办案记录。大部分没有登记,由她一人接案,一人办案,抛开“桐柏事务所”拒交40%的费用,全款由她一人独享!)
第四节. 除此以外,更可怕的是,冯律师还替个别超生家庭,(内有国家公务员,市特警队员,等)他们为躲过“开除公职”处分,“手眼通天”的冯律师先替他们拿到“离婚证”做“防空洞”,以防不测。(当然这些人也成了冯律师的“私人保彪”)冯律师照样还是要收高价费的,这就是一年内,冯新莲得到的第三桶“金”!
冯新莲有持无恐,郑州市没人敢动她,大家都三缄其口,没人敢多嘴,恐遭不测,我们调查工作也万分小心,所以我们只有匿名举报!!!
第五节.由于时间较长个别情节可能有误,以您们调查为准。
我们请您们调查核实以上揭发材料,而后酌情暂停杨小飞“律师”,冯新莲“法律工作者”的资格。截至到今日“律师”杨小飞、“法律工作者”冯新莲他(她)们现在每天都在继续接案,办案。他们还会继续在骗 “级”、骗“保”……。他(她)们仍旧继续危害我们的和谐社会!我们强烈要求使用我国2010年7月1日新出台的“惩罚性处罚”有关条款,对这些违法行为进行惩处!
这样足可以教育更多人!给我们大家一个交代,尤其是在我们郑州市,我们渴望你们能刹住这种歪风邪气,大竖正气,尤为重要!!!
我们今天把个别“法律工作者”,和个别“律师”不轨行为向你们汇报,是我们渴望健全这个庞大“法律工作者”队伍,对“法律工作者”的工作,加大管理力度,把他们执法行为,纳入政府的监管之下。促使我们社会更加和谐。
但由于我们的能力有限,难免出现瑕疵,以上调查报告,以您们专业队伍的查证为准,我们的调查报告仅供你们参考。
所以我们只有匿名举报!!!
谢谢!!!
杨小飞“双规”期间,提供给冯新莲执行资金的详细地址:
被执行人: 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建工程在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具体线索如下:
被执行人的在建工程所在地、业主名称:
广东广珠西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地 址: 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南和西路122号。
承 包 商: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顺德至中山高速公路第17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顺德至中山高速公路第17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的开 户 行:广东中行(山)南头镇中国银行。
杨小飞“双规”期间提供给冯新莲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所在地:
业主名称:广东广珠西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地 址: 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南和西路122号。
承 包 商: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顺德至中山高速公路第17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开 户 行:广东中山南头镇中国银行:何景辉副总会计师。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郑京科(河南-郑州)
提问时间:2011-02-18 1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