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2009)汴民终字第505号《判决书》出现十五处与法律相抵触现象
(2009)汴民终字第505号《判决书》出现十五处与法律相抵触现象 我诉开封机电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从1999年开始诉讼,历经13年,违反规定重审两次、再审两次,审了一轮又一轮,裁判文书多达十五份。胜诉——败诉——又胜诉——又败诉,仿佛审案就像翻烧饼,想翻几回翻几回。
我的案件在开封中级法院被审了三次,每次都超审限。前两次判我败诉后,均被河南省高级法院发回再审;2008年我被迫进京上访。中央政法委极为重视,将该案列为督办案件,明确由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承办。 但开封中级法院仍置中央,省政法委督办于不顾,超审理期、超督办期,下达的(2009)汴民终字第505号《判决书》出现十五处与法律相抵触现象,至今都没有纠正;并且此案判决与开封中级法院及河南省高级法院其他多起劳动争议案件同案不同判。
现略举本案文书中4例,请大家评判,是不是违法判案!
1·《判决书》判决“机电公司补发孙×1995年3月至办理退休手续之日的工资。”用人单位机电公司根本不欠我1995年3-4月工资,我也无此诉求,判给我这两个月工资,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2·劳办发(1997)15号文件规定:“开除处分被撤销后,应补发工资”。劳办薪(1991)9号文件规定“错判刑人员的工资,应全额补工资,与本单位在职职工所得一致”。国家错判刑,企业应全额补工资;企业错开除,企业更应全额补工资。判决“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没有法律依据!
3·劳部发(1993)333号,劳部发(1994)409号,豫劳社(2003)12号文件都规定:“企业代扣代缴社保金职工个人应承担部分后,所得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判决我承担社保金,同时判发我最低工资,违法!
4·《判决书》认定“开封市自1995年8月1日开始实行最低工资标准。”《判决书》同时判决:“补发孙×从1995年3月至退休之日工资(以开封最低工资标准计付。)”超前适用豫劳社劳资(1995)29号文件,违法!并且1995年3-7月判给我最低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我向河南法院网《网评法院》栏目发文140余篇,请求答疑,无一回复;甚至2010年11月19日,我在《网评法院》栏目发文《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法院宋自学法官判后答疑》,在网上公示了7天,也没有得到答疑。
河南省高院王克磊审判长干脆发给我一张通行证——(2010)豫法民申字第00698号《裁定书》,用“亦无不妥”回避矛盾,驳回再审 。一纸违法裁定书,把我推出河南省!想依法判决吗?想同案同判吗?哪你去北京上访吧!
王克磊审判长怎么能用“亦无不妥”回避矛盾,这样怎么能提高案件质量!怎么能体现司法公正?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kfsunq(河南-郑州)
提问时间:2011-02-18 0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