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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分给我家的住房(未房改),借给同事的儿子结婚居住,现在不肯归还

单位分给我家的住房(未房改),借给同事的儿子结婚居住,现在不肯归还 单位分给我家的住房(未房改),几年后借给同事(现已亡故)的儿子结婚居住,这个同事有住房并且他儿子不是这个单位的职工,经多次索要不肯归还。去年拆迁,单位根据当年分房时的住房证给我家开了证明,和拆迁办签订了拆迁协议,经多次争吵、报警后他们依然不肯搬走,我们只好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所借房屋,法院却裁定为“本案系因单位内部分房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并据此驳回起诉。”请问法院的裁定有道理吗?适用的法律正确吗?我家需要上诉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kaixin……(江苏-南京)
提问时间:2015-04-27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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