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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产继承

再婚老人居住权的问题

再婚老人居住权的问题 老人A与88年妻子去世,妻子去世时其父母也不在人世,并且没有留下遗嘱。A有私房一所,膝下有5个子女,他们6人也从未对遗产进行分割。A于95年于B再婚,当时就立下婚前协议,死后所有财产归双方子女所有。A于13年订立遗嘱,将自己可支配的财产按比例分给自己的5个子女,后有增加一个补充协议:让B居住在该私房直到老死,但是当时5个子女并不直到遗嘱内容。A于15年病逝,请问A在13年的遗嘱补充协议有效吗?因为88年A妻子去世后,A与其5个子女同时继承了该私房,属于共同共有,那A有权在5个子女不知道的情况下在补充协议中给予B居住到老死的权利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日本天皇(上海)
提问时间:2015-04-25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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