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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公司资质经营,公司不给个人经营所得

借用他人公司资质经营,公司不给个人经营所得 个人A与个人B所在公司,个人A一直借用B公司资质进行经营,双方没有文字协议,只口头约定A交付B经营所得的8%为税点。A通过B的公司账户进行订货,B公司有垫资行为,或者A转账到B公司负责人账户,由B进行付款订货,并由B公司开具发票。A拿回第一笔货款支票后交于B公司,B公司扣除该笔货款后为A支付第二笔货款,扣除税费后剩余部分支付A。如今A交付B公司支票后,B以资金紧张为理由,挪用A交回的货款,并以B的名义给A写了借条(借条上B的身份证号码错误),A再次交支票给B,B以长时间为A支付货款为由,一分钱不给A。A经营中,与供货商联系并接收货物负责交给收货客户,并进行调试、设备维护、技术指导、账务催收全部工作,客户与供货商均可以证明,B只是在招标签订合同时出现。请问B公司是否违法?A还有部分支票未交B公司,A可以追回自己的经营所得吗?应该怎么办?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516699……(天津)
提问时间:2015-04-24 19:31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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