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合同中有争议的内容该怎么解决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您与建设单位的签订的施工协议书,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但是有几种特别情形,合同将作为无效合同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的规定,一共有五种情况可能导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所以我的建议是一上面的规定来证明施工协议书是无效的的。
其次,因为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之一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但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结果的特殊性,往往是承包方已经通过施工建设使得建筑材料已经形成在建工程或者甚至是竣工的建筑工程了。因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返还财产不太可能性,因此司法解释制定了相对灵活的解决方案:
(一)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这里要充分注意,只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而非“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也就是说支付的工程款不一定是实现约定的那个金额,也没有以工程定额为标准,通过鉴定确定建设工程价值的补偿原则。在这里,司法解释制定者是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无效合同的。
(二)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果建设工程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但是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
(三)不予支付工程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果建设工程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四)发包人按照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再者,如果走合同有效但没有明确履行方式的。或者有概括性条款但是没有补充协议明确的。等到工程验收后一次性付清。对价格不明确的,可以申请鉴定确定的。
最后,您可以先与发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在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的。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属于合同纠纷,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诉讼解决。建议带材料与律师面谈,以便给予正确的解答。
您好!根据您的案情介绍,对方现在是有赖账倾向,建议你协商,协商不成尽快委托律师起诉。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关于建设施工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因此,关于发包简要,对方并未提供相关发包简要说明,那么该发包简要不应该作为合同的内容,如果合同中已经约定了关于付款时间,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进行。
其次,所谓重大误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为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因此,如果对于合同价款问题,如果对方未明确告知,或者您有证据能够证明与之前谈的内容不一致,您可以主张重大误解,根据民法通则,可以主张撤销该合同,就已经施工的款项进行结算。
最后,建议您积极跟对方沟通,看是否能够重新达成补充协议,然后就相关实质内容进行约定。如果无法达成,建议您收集有利证据起诉到法院。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
1、你没有看到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建设单位给你们看了《发包简要》,对你们没有法律效力,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工程款;2、不是重大误解,是你们没有看到或者没有看到现在的《发包简要》;3、法院会支持你们的说法的;4、建设单位有钱,或者你们知道他们有钱和在那最有利,否则建设单位没有资金,合同规定的在明确,判决给你们工程款,他们就没有钱,只有房产房产是财产,法院只能执行房产,你们不要就拍卖,那时间可就长了。
你好,你所提出的该问题属于建议合同工程款纠纷,这里面涉及到协议书订立条款法律效力及如果理解问题,并且,你上面的讲述并不太清晰,对于这样的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是无法三言两语讲清楚的,必须得审查了协议书及较全面了解相关问题后才能提供比较准确的意见,所以,要弄清楚上面问题的解决方式,需要当面咨询律师才有可能。
1、根据你叙述的情况,你方没有看到发包简要,不能视为合同内容,因此对你方不产生法律拘束力;
2、根据你叙述的情况,本案不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
3、尽量与对方协商无果,立即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建议委托专业律师维权。
你好!
首先,所谓重大误解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合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该规定解释了重大误解的合同的基本内容。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重大误解一般以双方误解为原则,以单方误解为例外。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如下: (1)须有意思表示的成立。(2)意思表示的内容与内心的效果意思须不一致(3)须表意人不知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而且欠缺认识的原因。(4)误解须为重大所谓误解重大,是指行为人表达出来的意思与其真实意愿存在着重大差别,并且极大的影响了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所以,你需要证明你们商定结算方式和之前存在不一致,那么构成重大误解。
其次,根据民法通则59条及合同法54条规定,可以在一年内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所以,建议你尽早进入诉讼程序,以免对方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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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可以起诉维权,他们需要有证据证明你们知悉发包简要内容,如不能证明,对你们没有约束力。
你好,可以看出,发包简要是一个主要争议对象,发包方以欺诈的方式将发包简要条款强推给你们,你们现在应该提出从未见过发包简要,合同关于发包简要部分存在欺诈,从而要求撤销合同,撤销关于发包简要的内容后,你们就可以依法索要工程款了,希望您能采纳我的建议。
没有经过你签字或以其他方式认可的协议文件,对你不产生法律效力,所以建筑方提出的所谓的发包简要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
对于由谁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所以,对于是否向你送达了发包简要,应当由负有送达义务的对方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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