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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冤屈数年找政府久托不办不依法

冤屈数年找政府久托不办不依法 尊敬的省领导:
村民阮仕海、张绍树二人在镇办企业工作26年,在2002年底农村电网改革时,执行竹农领(2003)2号文件时偏离文件精神,把名副其实的集体企业职工故意违法,错当成农民用工处理,严重违反文件政策,年龄越大,工龄越长,冤屈越深,本应该按劳动法有关规定享受退休安置的,不但得不到合法安置,反而剥夺了就业权和安置权,自设自定的土政策的效力彻底高于国家95年颁布的劳动法的效力;二人向上级领导反馈12年之久,12年来,年年月月找到供电公司、找县政府,找县访局、找劳动局,一而再再而三的要求解决,他们相互之间踢皮球,久拖十多年,问题得不到解决,看今朝,党和国家对民生出台了那么多好政策,可我们个人在乡镇电力企业里工作了一辈子,在这么好的社会里,却处于这种地步,越想越冤屈,在这山穷水尽凝无路的情况下,我想到国家的政策法律是中央制定颁布的,我们竹山县山高皇帝远,我们的民生问题地方不按劳动法规定执行,以土政策办事,因此我们只能找更高层的领导来调查实际问题,依据劳动法第38页42条、50条,49页77条规定,依据中央政法委2012年2月4号文件第6页,三个凡属的规定,请求解决的问题如下:
一、 县供电公司应依据劳动法有关规定,补办养老保险问题;
二、 县供电公司应依中央政法委文件2012年2月4号文件第6页,三个凡属的规定,解决被迫下岗后所损失的经济待遇问题及补发我错误赶下岗的一切待遇;
1、确认阮仕海、张绍树二人的职工身份
阮仕海生于1954年7月,高中毕业,家住双台乡青山村二组,于1977年2月被原茅塔公社招为电站职工兼会计(职业电工),非农户口,无土地、山林承包经营权证;1989年10月以前在茅塔电站工作,历时13年;1989年11月至2002年在原茅塔供电所工作,历时13年,共计26年工龄。
张绍树生于1948年1月,初中毕业,复退军人,家住双台乡花园村一组,于1977年22月被原茅塔公社招为电站职工兼负责人,非农户口,无土地、山林承包经营权证;1989年10月以前在茅塔电站工作,历时13年;1989年11月至2002年在原茅塔供电所工作,历时13年,共计26年工龄。
张、阮二人从1977年起至2002年底,历经茅塔大公社、茅塔区、茅塔镇、双台乡四任党委政府领导,四任政府从未更改阮、张二人集体企业职工身份,两人不是企业农民用工。
  2、镇办供电所为职工提供有养老保险金
 1987年因行政体制改革,茅塔大公社更名为茅塔镇,1989年11月组建 茅塔镇供电所,阮仕海、张绍树同时转为供电所职工;1992年到1996年,五年间供电所为职工提起养老保险金三万九千贰佰多元,后因供电所那建造办公楼被挪用;1997年至2002年养老保险金因建办公楼而中断,但五间两层办公楼总资产是二十六万多元,被县供电公司无偿收归国有资产,兼并时不给下岗职工交纳社会养老保险金,也没办失业保险金
3、 因阮、张二人年龄偏大,被剥夺就业权和安置权
2002年县供电公司借国家家网改造之机强行兼并了乡镇供电所,抢夺了乡镇集体企业职工的饭碗,阮仕海、张绍树仅是年龄超过45周岁便被一刀砍掉,供电公司的具体做法是:不准参加笔试,不列入考核对旬,迫使阮、张自动下岗,对阮、张而言,完全失去公平、公正的竞争机会
    4、执行竹农领【2003】2号文件时严重偏离文件精神
(1) 自行划定年龄界限,使原供电所老职工完全失去公平的竞争的机会;
(2) 不准老职工参加笔试;
(3) 自定老职工无资格被考核招录;
(4) 只强调老职工没有价值,不讲老职工对企业所作出的贡献;
(5) 处理人的问题 草率从事,明显存在只要功动红利而不要人性的霸道作风;
(6) 自设门槛,砍掉乡镇供电所45岁以上的老职工,非法取消45岁老职就业机会,逼迫老职工下岗,依企业农民用的错误做法将阮仕海、张绍树了结终身,严重不按劳动法执行政策,地方政策大于国家政策

 5、所依据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竹农领【2003】2号文件是依据鄂政发【2000】66号、鄂政办发【2001】65号和鄂农领【1999】4号文件精神而制定,湖北省制发的三个文件主要是为国企改制而出台的政策,与乡镇供电所的关系不大,文件的法律效力对供电所不明显,依据不足,有待拿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政策依据,否则属于文不对题;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f0173……(湖北-十堰)
提问时间:2015-04-21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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