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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姓名变更条件符合,一直被拒绝,如何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义?

公民姓名变更条件符合,一直被拒绝,如何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义? 公民享有姓名权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我已经多次向当地派出所申请变更姓名,可对方一直都说没有办法办理却又给不出一个理由,我想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权,请问要怎么做?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ongzh……(广东-东莞)
提问时间:2015-04-21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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