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儿子七岁上二年级,在校上课外课摔伤,学校应承担多少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同时《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应当承担责任。”根据以上规定,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等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生活、学习期间身体受到伤害,其责任承担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使其受伤但没有直接致害人的以及因教职员工等实施侵权行为使其受伤的,如果受害人一方可以证明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则教育机构应承担责任。
二、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其他未成年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由实施侵权行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责任,同时如果受害人一方能够证明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你好!除非你方有证据证明学校有过错,否则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学校应当承担全责。
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尽到保护责任的话是全责
属于无民事能力人,由学校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一般由学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