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第一次见孩子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才见到孩子的,那第二次见孩子
您好,探望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法庭审理案件后认为进行探视会严重危害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时,才会拒绝授予无生活监护的父母一方探视权。《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之后,不直接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如果没有法院的判决禁止,剥夺非抚养方的探视权是不合法的。
可以向法院起诉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申请强制执行!!
可以继续申请强制执行的。
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