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最高法院的误判是否可以申诉
最高法院的误判是否可以申诉 申诉人是专利申请号为****(简称DRZ)[证据21]的发明人。因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该申请时未经慎重审查就选择伪科学的美国专利(简称US4)作为对比文件而作出将DRZ驳回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书》(简称JDS)[证据3]。此争议虽经北京一中院[证据6]、北京市高院[证据10]、北京高院再审法庭[证据15]、最高人民法院[证据19]的四次审理,但由于各次审理都不顾申诉人进行法庭辩论的强烈要求而采用“书面审理”来取消原告的发言权、都没向第三方的电机专业权威人士进行咨询而使审判违背了科学的指导、对原告提供的关键证据[证据13]视而不见,从而使原告被四审四败,违背了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第91条第五款;甚至最高法院王永昌作出的行政裁定书[证据19]中还将原告的论点进行因果倒置来颠倒黑白、进行歪曲后再行驳斥,违背了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第91条第三款、第八款。对这些执法犯法的判决,是否符合申诉的条件?应该如何提起申诉?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huang7……(北京-朝阳区)
提问时间:2015-04-17 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