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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关于工资拖欠的问题

关于工资拖欠的问题 情况是这样的,我在一家房产公司上班,今年1月份入职,1月份工资再春节前已发放,春节后因该公司资金问题,直至4月初该公司未发放2月份和3月份工资,所以我就辞职了,并在4月10日正式离职,累计欠薪23333元整。 

    但是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给我结清工资,并于今天(4月16日)发放了2月份的工资,剩余3月份工资和4月份工资累计13333元未支付,并无法给出确定支付时间,因对该公司后期经营前景存在较大担忧,为此我去劳动监察大队申请处理。 
    本来我带了一张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该协议书关于工资一条的内容是:“公司将于工资统一发放日发放2月份、3月份和4月份10天工资23333元,代扣个人社保费用246元,实际发放23087元” 劳动监察大队给我的回复是该条款无法证明公司未发放工资,虽然前面有“将于统一发放日发放……”等字眼,但后面有“实际发放……”等字眼,所以无法证明,需提供欠条,明明白白的说明“某公司欠某某人多少钱“。 
    

    后我前往该公司索要欠条,最终未拿到欠条,但拿到了工资条(因今日已发放2月份工资,因此只拿到了3月份和4月份10天的工资条),工资跳上有写明税前工资、个人所得税和社保费用,并将扣除个人所得税和社保费用后的实际发放金额写明,具体内容为“以上实际发放工资13333元暂未支付给某某某,待支付时汇入其银行卡内”,并盖有公司公章。 


    我拿着工资条回到劳动监察部门,劳动监察部门给我的回复是:工资条不是欠条,虽然上面有写明未支付,但依然无法证明有拖欠工资”,而且反问我上面所了待支付时汇入卡内,又没有说不承认我的工资,因此不受理。

    考虑到该公司目前情况,以及该公司自身都无法保证何时能够补发剩余拖欠工资,加上本人为外地人,即将离开宿迁,仍然很担忧,非常希望能够有途径使得该公司能够按照劳动法规结清剩余工资。

 在此,我想请问两点: 第一点:我的劳动解除协议书和工资条相关内容写的明明白白,难道真的无法证明工资拖欠吗?如果我申请仲裁或者起诉,这些是否可以作为证据; 第二点:劳动监察大队是否存在惰政、推脱和行政不作为?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neverg……(江苏-宿迁)
提问时间:2015-04-16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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