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94方案
1、当时有户口并不代表一定有加名字的权利(比如另享受过福利分房等其它情形),而且加名字受时效性约束。
2、05年已完成赠予行为,且当时对方明知,未提出异议,及时有加名字权利,也应视为已放弃权利。
如需帮助,可来电沟通。
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他物权主张
权利有时效,我认为对方在2005年的时候已经放弃了权利 现在再行主张我法律依据
1.关于94方案买房,如果对方当时是知情的,那么合同就是有效的。
2.关于赠与合同,属于你爷爷对自己财产的处分,与你二叔并没有关系。
如有证据证明你叔叔知道赠与,现在主张产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洽谈。
如果你叔叔已经知道房屋产权登记在爷爷名下,有2年内未提出主张,应视为超过了诉讼时效。但你需要举证,他知道这一事实。另外如果94年时他尚未成年,也无权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