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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

关于离婚房产分割和孩子抚养费用多少怎样衡量的问题?

关于离婚房产分割和孩子抚养费用多少怎样衡量的问题? 我与丈夫2004年7月15日登记结婚,房子是购买的二手房,房款时分两次付清的,卖房子的人手里有我丈夫去给房款尾款的收条。
2005年5月房子办理的产权证,我和丈夫是两地生活,我在辽宁工作。从2004年结婚到2008年11月起诉离婚都是分居的状态。由于我是教师,我们一年只能2个月的时间共同生活在河北涿州市。现在我们的儿子已经3周岁多,一直与我生活在一起。
如果我起诉离婚,房子是否可以算是夫妻共有财产?儿子我要抚养权的话是否可以判给我?我已经在起诉离婚的起诉书上要求法院查我们共同的财产卡利诱53000元现金。但是没有保全,如果他全部取走的话,我是否可以要求分割53000元的现金?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xinxia……(河北-保定)
提问时间:2009-05-05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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