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手房补充协议中规定收到全款日期的一个问题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根据您的补充协议的其他约定来看,如果你们之间没有约定解除合同情形的,那么乙方是不能随意解除的。但是并非是完全不能解除合同,因为如果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仍然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果交易行为达到合同法第94条情形之一的,那么乙方仍然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本合同没有约定违约的责任话,双方应该协商处理。如果不能协商的,将以法律途径解决。
其次,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方式,目前案例处理下来甲方解除的可能不大(不绝对,法官自由量裁的)。理由如下:
1、法院审理案件的精神,尤其是合同案件,主要支持合同的继续履行,维护经济的和谐发展这是一个方向问题,在法院会议精神上是有的。因此案子多判决继续履行。但延迟付款的属于违约相应的利息损失是要承担的。
2、延迟付款时间不长的话,不属于根本性违约,达不到解除的条件的。
3、甲方解除合同理由不充足,如果银行已经放贷,收钱的可预见性较大,不得擅自解除。
综合三点来看甲方不能够单方面解除的。 我的补充: 2015-04-12 23:26
补充法律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三条 【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一条 【合同消灭的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这些事涉案的条款您可以参考一下,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按照合同约定
你好,一般按照协议约定办理
你好,需要结合合同约定和具体案情分析
没有在6月1日前放款原因是?
我长期代理二手房买卖的案件,可以看我的案例及文章;
还是聘请律师代理稳妥,如需代理,可以联系我。
您好!如需帮助,可携带合同当面咨询,提前预约免费咨询。
你的理解是对的。
根据协议约定履行
您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甲方未于2015年6月1日收到除物业保障金外的全部房款,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你好,一般按照协议约定办理
根据协议处理
你好,一般按合同约定处理。
您的理解是对了,初步判断对方不能解除合同,需要帮助可加好友或电话联系。
1、你们的合同的““经过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甲方于2015年6月1日前收到除物业保障金外的全部房款”是对你的约束条款,你没有做到,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你不能,一定要解除,属于你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的;2、买卖任何一方随时都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如果解除的原因符合合同规定,不违约,否则属于单方违约,3、买卖合同的基本目的和要求是,买方按期付款,卖方按时交房,“你们协商确定了交房款的时间,就是对买方的约定”不能按时付款,就是违约,没有规定具体措施,但是法律的基本要求是违约就要承担责任的,相对方就可以解除合同的;所以你的理解不正确的;
你好,能不能解除合同要看是否符合你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情形或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条款。明细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还需要看到你们的合同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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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结合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以及实际交易履行情况来判断。如果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买方需要从银行贷款,以银行贷款支付剩余部分款项,且乙方有按时办理银行贷款,不存在恶意拖延贷款的行为,那甲方不能单方提出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