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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谈判

黄华边防派出所经办人的这种做法对吗?

黄华边防派出所经办人的这种做法对吗? 标题 经办人的这种做法对吗?  
内容 这段时间,我想现在为了此案,黄华派出所在互揭瑕疵,争功违过。想来想去,还是把当时的协议书内容给省长看一下,这样的做法对不对? 
一,双方当事人: 
李文荣......。 
张方中......。 
二,案件情况简要: 
2005年9月5日20时许,在黄花镇黄华关村李文荣家院子中,因盖房子引发纠纷,后引发当事人李文荣等人与张方中等家人发生打架,并致使双方当事人各有受伤。 
三,调解协议: 
1,双方各自认识到事情发生的原因,该案双方通过黄华镇政府司法所与黄华边防派出所协调,并通过司法救济等程序协商解决,协商后双方不再因该原因再次发生吵闹。 
2,双方不再追究对方相关责任。 
3,此案一次性了结,今后哪方再次因此挑起事端,全部责任由该方负责。 
本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本调解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留当一份。(之后是双方签字和指印,并有见证人张星贤同志签字) 
派出所经本人为了急于求成心切,强迫我爸在《乐清市公安局信访报结单》上签上‘张永生’的名字,并要求我爸写上信访人意见:‘案件于2011年元月10日经黄华派出所、司法所调解结案。信访人不再上访’的内容。 
请问葛省长:黄华边防派出所经办人的这样做法对吗?  
姓名 张永生  地址 乐清市黄华镇黄华关村  电话 0577-62656013  
邮编 325605  手机 13506553741  E-Mail zhang9632580@sohu.com  
信件类别 建议批评  信件状态 公开  发信时间 2011-2-10 22:14:37  
所属地区 温州市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law511……(浙江-温州)
提问时间:2011-02-10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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